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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两腿长差6厘米 朝阳医院存过错被判赔

2007-11-16 9:30 【

  丁先生腿部受伤,在朝阳医院历经数次手术后,发现左右腿长度相差6厘米。近日,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朝阳医院因病历记载不祥存在过错,须赔偿丁先生3.7万元损失。

  2000年5月,丁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小腿肿痛,后到朝阳医院进行了治疗。

  在2001年4月,丁先生因腿伤又陆续在朝阳医院历经数次手术。丁先生出院后发现,自己右腿比左腿短6cm。丁先生随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8万余元。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疗过程与丁先生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医院在患者病历中的记载不详,使有些诊疗行为的正确与否无从判断。虽然这些过错与丁先生目前状况并无因果关系,但丁先生先后4次入院,客观上增加了他的治疗时间及医疗费用,加重了他的痛苦,因此医院应酌情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适当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