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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护士的管理

2007-11-7 8: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护士的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责令其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耒取得证书的由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予以取缔。

  任用未经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鲁卫医字[1995]11号)”第七章第69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九章第106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②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病人造成伤害”。

  因此,医院管理者首先应确定所属员工是否都具有执业许可或有关的证书,许多医院在聘任员工时即行查核有无执照和证书,并且每年核对一次。检查每一员工是否具有政府合法的执业许可是管理者的责任,并且尚应将执业证书号码登记在员工人事资料中。再者,督导执业护士详细看阅当地医疗业务条款和护理业务条款,以便了解在当地可以履行哪些活动以及不可履行哪些活动,依法执业。

  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有的未经过护理专业系统培训即从事护理工作,还有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非法执业者。

  买卖、冒用,伪造“证书”的由注册机关予以缴销,有非法获利的没收非法所得。

  违反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属注册范围予以注册的,由产生行政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2)服刑期间(包括监外执行,缓期执行);

  (3)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如精神分裂症、传染病隔离期、药物过敏体质、癫痫等;

  (4)哑、矫正视力低于0.6、听力低于2米、身高低于1.5米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执行护理业务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省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7)有职业上不正当行为等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8)脱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停薪留职)者;

  (9)不在护士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