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救护车,钱却让俩药商出;作为交换,医院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从俩药商处购进520多万元的药品。昨天上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犯单位受贿罪为名对许昌县人民医院及其原院长提起公诉,以犯对单位行贿罪对俩药商提起公诉。据悉,这是许昌市今年查处的首起商业贿赂案。
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说,经审查认定:2003年3月,50岁的禄广运调任许昌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科级)。同年11月10日,他主持召开该医院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让药品经销商付款的方法购买两辆救护车,会后该院副院长王保民和办公室主任朱许叶分别向许昌县长生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经销部李书勤和榆林批发部王长海转达了要求二人购车的意图。同年11月19日,李书勤和王长海分别向许昌县人民医院交纳现金各12.75万元。该医院用此款购买东南得利卡汽车两辆用作救护车。
在2004年的药品订购招投标过程中,许昌县人民医院从未参加药品招投标的李书勤和王长海处,违规购买药品共计521.430158万元,为两个药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庭审过程中,每当法官询问对事实和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时,被告人几乎次次表示“无异议”。此案将择日宣判。
名词解释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