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外包装规范使用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基础上,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例如,“乐力”是药品的商品名,而“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是其通用名。
通知强调,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记者富子梅)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冯晓芳、齐中熙)记者2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已撤销了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广告批准文号。
被撤文号还包括苏食健广审(视)第2005080014号、苏食健广审(视)第2006040007号等在内共12个。
据了解,针对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6年3月向这一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但在事后发布的广告中,篡改经审批的广告中带有“祝愿”性的用语,声称服用“黄金搭档”后,“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老人腰好腿好精神好、女人面色细腻红润有光泽、服用‘黄金搭档’确实有效、补足钙铁锌硒维生素”等对功效绝对化的肯定内容;篡改的广告中还以中国营养学会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误导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