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因整形美容手术引起的案件。原告唐蓉与被告四川春天整形美容研究所及主治医师廖建春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
唐蓉称,她于2002年在被告之一四川春天整形美容研究所处做隆胸、隆鼻、上眼皮去皮三项手术,主治医生为廖建春。
手术前二被告并未告诉自己手术的风险程度,手术后她身上频繁出现不良反应,她多次告诉二被告不良反应的状况,但二被告均不予重视,还误导原告说是整形手术后的正常反应,致使原告形成乳腺导管癌。得知此事,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期。因此,唐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8万多元。
武侯法院在处理该案时,考虑到原告当务之急是需要及时治疗,如双方能达成调解,有利于妥善、及时处理双方纠纷,化解矛盾冲突。为此经得双方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1.8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此案得以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