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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10年女儿鉴定非亲生 怒告妻子索赔7万

2006-5-23 9:20 【

  抚养10年的“女儿”鉴定非亲生

  为女儿查病,意外发现血型不符;做亲子鉴定得知抚养了近10年的女儿却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受骗的丈夫怒将妻子告上了法庭。日前,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抚养“女儿”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因为妻子对爱情不忠与他人生子,而引发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承德还是首例。

  今年34岁的王元(化名)于1995年8月3日与李丽(化名,现年33岁)结婚。婚后第二年的6月30日,李丽生下了一个女孩。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着该女孩。据王元介绍,今年2月初,因为女儿出鼻血,王元就带女儿到医院去看病,验血时为女儿验了血型,女儿的血型为O型,而王元的血型为AB型。为进一步确定,2月20日,王元领着女儿到北京作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王元为其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被妻子隐藏了近10年的秘密终于揭穿了。3月2日,王元与李丽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丽抚养,住房一套产权归王元,家中其他财产归李丽。

  4月6日,王元以因为李丽对爱情的不忠与他人生子,自己抚养了近10年的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在物质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为由,将李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李丽赔偿其物质损失共计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5月15日,承德双桥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李丽在与原告王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育了非婚生女孩,并一直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原告王元并非李丽的亲生父亲,其没有法定义务对女孩进行抚养,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王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抚养女孩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