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8月,在医院保胎期间却胎死腹中。翁女士状告海医附院一案,今天在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5000元的死婴安葬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
怀孕8个多月胎死腹中
今年27岁的翁女士在诉状中说,2004年2月,她登记结婚,同年3月,有了身孕,此后她一直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预产期为 2004年12月22日。同年10月27日,她到该院做B超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腹中胎儿相当于34周加5天左右,胎盘成熟度3度,羊水正常,胎儿未见脐带绕颈,也未见畸形。
同年11月3日晚7时,翁女士突然出现腹痛等临产征兆,遂到该院妇产科住院。当时接诊医生决定采取输硫酸镁和地塞米松进行保胎。次日翁女士仍觉肚痛,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医生决定加大药物剂量。而后两天也是继续用硫酸镁和地塞米松。到11月7日上午8时,翁女士已感觉胎动很少,而该院医生没有采取相应诊疗措施。到当日下午,胎监40分钟无胎动,胎儿情况非常危急。翁女士和家人急切请求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但该院却认为是硫酸镁的副作用所致。11 月8日早上,胎监反应的胎心音不清了,医院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做B超检查时,发现胎儿已死于腹中。
患者向医院索赔20余万
翁女士认为,该院管理混乱,医生不负责任,主观臆断代替科学检查,治疗方案错误,在明知胎盘成熟,胎儿宫内窒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行剖宫产术,导致胎死腹中,之后篡改病历,推脱责任,造成患方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已构成医疗事故。
为此,翁女士遂向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退还其医疗费、赔偿妇产保健费、营养费、死婴安葬费共1.4万多元,同时支付复孕费用5万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海医附院认为,他们已尽心尽力,因胎龄小,胎肺发育不成熟,胎儿生成能力不足,积极保胎方案正确,无剖宫产手术指征。由于患者配合不够,家属未能及时向医生提供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在胎儿出现可疑变化时拒绝配合重要辅助检查,不能对胎儿宫内情况准确评价而致使胎死宫内。他们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死胎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判决医院负全责
龙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海口市医学会对海医附院在翁女士住院保胎期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2005年10月,海口市医学会经过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该院采取保胎抗感染治疗符合常规,但在对翁女士保胎住院期间存在几项违规行为:即入院时医方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无书面医患沟通记录及患方签字;医方选择保胎治疗措施正确,但无书面告知患方保胎治疗观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及患方签字;2004年11月7日治疗观察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表现如胎动减少、胎监无反应时,未及时发现而延误诊断,此时仍无病情告知记录,治疗措施不当,未能及时终止妊娠而致胎死宫内。为此,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该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该院对翁女士住院保胎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死胎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今年1月,龙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海口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有其根据,予以认定。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则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根据“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以及后两条鉴定结论,该医院应对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付医疗费863.77元,死婴安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医附院对判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成二审焦点
今天,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现场录像。
庭审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婴丧葬费5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了患者与医院辩论的焦点。
海医附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现在既然鉴定是医疗事故,那就得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解决纠纷,但原审在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时,把鉴定结论中的次要责任变成全部责任。其次,根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而原判未经计算,直接判决10万元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丧葬费是指对自然人死亡后进行安葬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的合理补偿。在本案中,胎儿在出生前就已经成为死胎,生产后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辩论中,激动的翁女士主张,她怀胎8月,未为人母,家庭破碎,这点赔偿是应该的。而翁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此案更适宜按民法通则中的过错原则处理。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