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昨日下午召开全省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部署了打击商业贿赂警示教育工作,再次重申已经下发的《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规定》中的九条“禁令”,要求全省医务人员,包括医院领导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同时强调,发现医院领导吃回扣一律免职,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会上,省卫生厅厅长李鸿光点名批评了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要求全省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3月2日,此事经《华商报》曝光后,引起省卫生厅和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的高度重视,分别责成西安市卫生局有关领导快速展开调查。
李鸿光昨日强调,在打击商业贿赂案件中,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其他领导成员各自负责、纪委组织协调、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机制。医疗机构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医院等级、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条禁令”链接
开大处方可给予待岗
一、严禁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免去该科科主任职务。
四、严禁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否则,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医院资格。
七、严禁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否则,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否则,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医院乱收费的,追究该院院长的责任。
九、严禁违反招标规定,不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比先进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