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01-01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颁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01-01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