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精神病院院长陈贺龙,利用职务之便,竟多次收取贿赂达22万元,用于自己挥霍。近日,陈贺龙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万元。
15次收受贿赂5.3万元
1998年,46岁的陈贺龙开始担任省精神病院院长职务。在刚刚上任的两年里,陈贺龙还能够廉洁自律。然而,随着手中的权利不断扩大,陈贺龙开始慢慢地向腐败低头。
2000年9月份,江西省建筑安装公司的万某为了将自己的业务拓展进该医院,在陈贺龙的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现金。从此,陈贺龙的受贿行为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1年春节后不久,万某为了将自己的业务延续下去,又给陈送去了1万元人民币。随后,两人的权钱交易变得频繁,在每次业务结算时,万某都会主动给陈贺龙送上几千元不等的“礼金”。从2000年至案发期间,万某共分15次送给陈贺龙5.3万元。
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
2003年,江西省精神病院开始筹建“心理康复中心大楼”。在这个工程进行招投标时,省内某地质队的李某找到了陈贺龙,说自己想接下这个工程。在两人的幕后操作下,李某最终拿到了这项工程。
为了感谢陈贺龙的“帮忙”,2004年上半年,李某送给了陈2万元人民币。半年后,李某又给陈贺龙送去了4万元“辛苦费”。在康复中心大楼整体完工后,李某又给陈贺龙送上了4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至案发期间,陈贺龙还多次收受过他人的贿赂,大搞“权钱交易”。
近日,陈贺龙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