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广告购买了“黄金搭档”产品,却发现原来广告是虚假的。为此,较真儿的消费者赵先生将此事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举报,但得到的答复是中央电视台并没有被没收广告费用,赵先生认为北京工商局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将北京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赵先生说,他在2006年4月前看到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黄金搭档”广告,广告中宣传“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红润有光泽”。为此,赵先生购买了一盒“黄金搭档”产品。但是,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然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了该产品的所有广告。自感上当受骗的赵先生得知此消息后向北京市工商局书面举报了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9月,北京市工商局书面回复赵先生,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赵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北京市工商局在对自己的举报中,避重就轻,未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