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邢台艾滋案中邢台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与王某死亡及生前感染艾滋病没有因果关系 .
2003年7月13日,王某因肝病住进邢台市人民医院肝病科,7月16日该院在对王某进行抽血化验时,测定王某血液中HIV呈阴性反应,根据王某的病情,人民医院在7月16日、19日、21日三次对王某进行输血。
7月22日王某出院转至邢台市第二医院继续进行治疗,7月25 日,邢台市第二医院对王某采血化验,结果HIV呈阳性反应,王某被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后,邢台市防疫站对此进行了流行病调查,根据邢台市人民医院指认检查了五位供血者在邢台市中心血站供血时的初检报告和复检报告,并化验了五位供血者在血站留存的原始血清标本,为慎重起见,邢台市防疫站又找到五位供血者,对其本人血液进行了化验,化验结果HIV均呈阴性,至此应该确定王某感染艾滋病与邢台市中心血站无关。
2004年初,王某家人将邢台市人民医院和邢台市第二医院告上法庭,2004年8月1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邢台市人民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由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判决人民医院赔偿王某家人3万多元,邢台市人民医院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追加邢台市中心血站为该案第三人。庭审中,面对邢台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五位供血者献血时初检报告、复检报告、留存血液样本化验结果和事发后对五位供血者本人的化验结果等充分确凿的证据,原告及被告方均对血站血液质量不持异议。2006年1月5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五位供血者的血液中不含有艾滋病毒,邢台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与王某死亡及生前感染艾滋病没有因果关系。至此,邢台市中心血站血液中不含艾滋病毒以及血站供血与王某感染艾滋病无关的事实得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权威认定。
事实上,邢台市中心血站自建站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因输用血站供血感染艾滋病的事例,多年来,邢台市中心血站一直秉承“质量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加强血液质量管理,至今已连续八年获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评优秀证书、合格证书(自2003年不再设优秀证书改设合格证书),并获河北省卫生厅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优秀证书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该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证明邢台市中心血站血液无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