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美容后出现严重痤疮,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美容公司全额返还李女士皮肤护理费,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800元。
2004年5月26日,李女士于结婚前到被告美容公司做美容,该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共两期,皮肤护理费2200元。
在做完首期护理后,李女士的面部皮肤出现了严重的痤疮感染现象。她认为是美容师对她面部的脂肪粒进行挤压,后因消毒不严所致,遂要求美容公司退还其交纳的美容费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李女士的面部皮肤状况与护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李女士上诉。市二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李女士原来面部虽有痤疮但不严重,但在接受美容服务后变严重了,后由于美容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故可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面部护理服务与李女士面部出现的严重痤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