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急救医疗规定出台拒救危重病员受处罚

2005-9-28 0:0 【

  从10月1日起,青岛市的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拒救急危重伤病员,将被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新《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