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护本市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大病时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二、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缴费后,其招用的本市农民工在本市就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数额,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三、按本通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