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将在全省加快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同时划定了医疗救助标准,个人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为2000元-4000元。
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主要针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型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等。
救助标准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各地将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将资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将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特困户需通过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几个步骤获得救助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