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药监、邮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此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并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
任务:三大重点六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药监、邮政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装窝点。
(二)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
(三)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四)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内品种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五)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六)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要求: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通知》要求,药监、邮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的行为。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同时,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原则。药监、邮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双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监管、邮政部门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