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对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目录,并将于8月1日起执行。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目录,品种数量由原来的1500种左右扩大到2400种左右。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确定的2100种报销药品外,还有麻醉类、精神类、免疫类和计划避孕药具等约300种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2004年9月,医保目录将报销药品品种从1300种左右调整到2100种左右,所以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也需要相应调整。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除少数特殊品种实行政府定价,不允许企业自行调价外,其他药品均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降价幅度不限。
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中央负责制定处方药价格,地方负责制定非处方药价格。中央制定价格药品,属政府指导价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降低在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总的原则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药品价格则由企业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