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入境外籍人员艾滋病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检验检疫机关对检出并经确认的外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使用书面形式将感染者的详细资料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由属地公安机关缩短其在华停留期或取消其居留资格。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出台此项决定。
其中规定,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向公安机关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必须提供我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记录》;未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州、市的外籍人员按就近原则,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健康验证手续或按规定接受健康体检。
一经查实确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外籍人员,检验检疫机关要定期将其书面资料提供给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并将其列入边控人员名单,由属地检验检疫机关和有关接待单位负责监护其出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据悉,云南还将建立外籍人员监测管理机制。对地方医疗、卫生部门检出的外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在属地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及时将检测确认结果通报属地检验检疫机关。由接到通报的检验检疫机关以及接待单位负责监护出境,公安机关协助。
境外边民入境后需在云南省边境县(市)临时居留或临时进入内地的,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口岸边防部门协助检验检疫机关共同做好入境外籍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