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学校扩招的脚步迈得挺大,这一点校园里的同学们能清晰地感觉到-到食堂、水房时,等待的队伍越排越长,等待的时间越来越久。学校人数增多后,饮食安全就成了重中之重,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设施落后于学校的招生规模,日前,这种现状已经引起我省重视。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被区分为三级,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当地政府责任。即日起,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执行,其中对于食堂及饮用水等设施与招生规模不相适应且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将不会被批准扩大招生。
之所以采取如此严厉的措施,相关部门的初衷是防止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有在校生的其他教育机构因为卫生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在新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被区分为三级:一般事故为中毒人数3人至29人;重大事故为中毒人数30人至99人;特大事故为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如果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被追究责任的人将从学校责任人上升至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
此外,《暂行办法》的实施还将为校园饮食带来另一种新的变化,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经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被明令严禁出售,学校食堂物资也要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如果在层层的严格管理下仍旧不幸发生了学校中毒事故,《暂行办法》要求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分析人士认为,明确规定时间将有助于避免责任追究等其他规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