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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送审 卖实验动物可重罚1万

2005-4-1 0:0 【

  被拿来当作实验品的动物一旦流入市场容易带来疾病,对居民生活产生消极影响。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拟出台《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使实验动物得到有效管理。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了《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送审稿》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及产品生产和检定的动物。

  《送审稿》规定,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或委托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同时,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其来源、品种、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不同,分开饲养。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每年至少对实验动物进行一次微生物、寄生虫、病理、动物饲料营养指标和环境设施质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作为实验动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实验动物“染病”立即隔离

  《送审稿》明确,为补充种源开发新品种或用于科学研究而捕捉的野生动物,需按规定,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引入实验动物进入饲育室前,应当再次隔离检疫。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实验后动物严禁重复使用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试验后的实验动物,严禁重复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流入消费市场,违反规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送审稿》要求,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每年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至少安排一次体检,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