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有意加速他人死亡一直是犯罪行为。公众的看法现已逐渐发生变化。协助明确求死者日渐视为正当行为,尤其是在此人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这是西方国家民意测验的一致结果。
但立法机构在考虑变更法律条文时依然小心谨慎。迄今为止,仅荷兰、比利时和美国俄勒冈州进行了明确立法。而包括英国、南非和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国家正在针对类似的法律变更进行严肃的政治讨论。
随着坚决反对协助死亡法律调整的力度稍减,实际运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必然有人提出谁有资格获得协助死亡的问题。惟有身患绝症的人吗?阿尔茨海默氏病早期患者有资格吗?或者罹患任何严重的、无法医治的疾病者或残疾人?求死的理由与其医疗状况毫无关系的人呢?
另外还存在一个尚未得到应有关注的核心问题:谁实际上应该对协助死亡负责?在公众的讨论中,往往认定那是医疗事业的任务。有时荷兰做法得到特别参照,即只要符合预期实施的某些前提条件,允许医生结束明确求死者的生命。但非医务人员提供死亡协助依然是非法行为。在这种医疗化框架中,谁最终使用致命药物在道德和法律上几乎毫无关系:如果这一问题与医生关系密切,则他们本人不得使用致命药物便毫无理由。
尽管比利时近期效仿荷兰,在严格疗化框架内调整积极自愿安乐死的规定,但正是这项调整不断受到质疑。医生指出,虽然已确认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得到这种可以获得的服务,但有意加速死亡依然在本质上与医药的基本目标不符。
从这方面看,俄勒冈《尊严死亡法》是一项有趣的法律。诚然,该领域的任何条例要求至少有医生的参与,但俄勒冈法认识到医生面对病人请求死亡时所必然面临的困境,因而竭力将医生的参与保持在最小的限度。
在俄勒冈,如果医生能够确认致命预后,病人的决策能力,并向病人通告了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如安宁疗护或疼痛控制选择方案,他们可以为明确求死的绝症患者开具致命物质的药方。不要求医生亲临自杀现场,并且他们也不允许使用致命药物。
在俄勒冈,病人在他她求死之时之地乃至是否求死的问题上可以脱离医生自主决定。“临终关怀”是一个死亡权学会和非医疗性非政府组织,它以咨询的方式参与了众多这类病例。
有趣的是,对根据俄勒冈《尊严死亡法》合法加速其死亡者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显示,害怕疼痛和其他痛苦症状在大多数病例中并非最重要的问题。相反,人身独立、掌握控制权以及不成为家人、朋友或护理者的负担已变成主要原因。
荷兰近期出现的新情况还表明,较难以控制的医疗症状而言,安乐死在自主、控制权和理性选择情况下更能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些病例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和社会因素而不是医疗因素。因为这一框架的含义远远超过了任何医疗专长,那么,迄今为止,世界各地的医疗协会均未采用荷兰法规就不足为奇了。虽然荷兰医疗协会不反对专业人士在实施安乐死中的作用,现有证据表明,荷兰医生依然不愿向主管机构报告其协助死亡的病例,并且倾向于恢复接近医疗情景的做法,如终极镇静。于是,在公众和医生如何看待协助死亡领域可能的合约的问题上,巨大的压力随处可见。此时发生的事情可以被描述为针对谁应该为某种服务负责的权力斗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得到这种服务,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专业知识都无法完全确保该项决定正确。与此同时,任何错误的决定都具有深远和不可逆转的后果。大家一直认为,协助死亡是讨论构成善终因素的关键;它也是医疗事业和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