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户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效《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家庭年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仍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5%救助;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按30%救助;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按35%救助;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40%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但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分按40%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但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