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

建议生命权入宪约束歧视性堕胎

2005-3-15 0:0 【

  马志伟委员  

  本报讯 马志伟委员在本次政协会上提出将生命权写入《宪法》的建议。他认为树立生命权理念,对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合理控制、女性胎儿的保护、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及禁止克隆人技术的应用等,都将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

  马志伟委员认为,在去年修改《宪法》时将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明确写入。但是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却仅仅在《民法通则》第98条中规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对作为所有其他权利基础的“生命权”,仅在一个基本法律中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而非《宪法》中的规定,不符合世界宪法权利体系规定的通例。

  “而正因此,我国在对与生命权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处理中,都存在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马委员举例:如死刑问题,特别是死刑减少的法律理由、死刑如何文明化及如何合理控制死刑核准权等,堕胎问题,特别是对女性歧视的堕胎,以及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马委员建议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写入“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与剥夺”。

  他认为提倡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可以为我国法治奠定一个克服暴力、张扬人性的良法基础。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可解决我国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棘手问题。树立生命权理念,对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合理控制、女性胎儿的保护、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及禁止克隆人技术的应用等,都将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