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秘〔2005〕124号)
各市、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2004年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5]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把整治任务和监管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法严惩违法行为,规范执业活动,有效遏制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重点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无资格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机构,规范性病诊疗活动;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要按照引导、规范、打击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方法和步骤,做到打击与引导、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负其责,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法人是本单位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立即对本单位诊疗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处罚的要处罚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卫生执法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干扰、阻挠卫生行政执法以及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营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氛围。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联系,邀请其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宣传报道执法行动及其整治效果,向社会表明卫生行政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信心和决心,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对案件查处、阻挠卫生行政执法的现场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营造强大的执法声势,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调查人民来信来访,细致核实每一起举报投诉的案件或线索,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交待,依法处理到位,树立良好的卫生执法形象。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