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一部地方法规,其中有关条款专门对支持鼓励包括蒙药在内的民族民间习用药物研究开发作了规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其中第四条、条五条规定,“自治区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支持和鼓励对民族民间习用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创制新药。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鼓励规范化、规模化生产中蒙药材。”“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蒙药材炮制和蒙药制剂的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蒙药材炮制规范和蒙药制剂规范。”同时规定,“炮制蒙药材和配制蒙药制剂应当符合规范。”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蒙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据该“办法”解释,传统药,是指按照传统医学理论指导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物质。民族民间习用药物,是指在某一民族或者人群中通过实践长期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但尚未经过医学或者药学理论证实的物质。
据介绍,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