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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建艾滋病嫌犯关押场所 病人卖淫可判死刑

2005-12-1 0:0 【

  提起一个外号叫“胖娃”的毒犯,南岸区禁毒支队负责人就皱眉头:“我们抓过他5次,放过5次,因为这人有艾滋病。”不过,这种现象将在重庆市成为历史。

  “重庆市将设立艾滋病嫌犯专门关押场所。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抓紧实施。”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明树昨天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而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涉嫌犯罪后,该如何处置?据悉,我市曾发生过艾滋病小偷行窃被抓住后咬人的事件。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享有法外特权,对其犯罪的惩处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据介绍,去年3月29日,市政府曾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依法处理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会议决定,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并尽快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完善必要的防护设施,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羁押和监管。

  去年,武汉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一个艾滋病嫌犯的关押点,此举大大地震慑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

  目前,我市设立艾滋病嫌犯专门关押场所的工作正在抓紧实施。

  艾滋病人卖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但众所周知,艾滋病人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性病(如淋病、梅毒)患者更为严重,所以学术界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艾滋病人卖淫、嫖娼,应该受到比普通性病患者作出此类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

  据称,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去卖淫、嫖娼的,或者用自身携带的艾滋病毒报复社会、危害不特定人群人身安全的,都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马博士解释说:“这既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同一行为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这类行为最高应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