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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血站管理办法:提供污血要依法追究责任

2005-12-6 0:0 【

  卫生部昨天传出消息,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行为,我国最新的《血站管理办法》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若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采供血应申办执业登记

  《办法》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血。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血站还不能有下列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买卖血液;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若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公布血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