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积极组织和实施继续教育活动。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归口管理。
二、经中国医师协会审定并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中国医师协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5.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6.填补本学科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四、凡拟举办中国医师协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有关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其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经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
五、中国医师协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及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举办的次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演人的情况及收费标准等,向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如在本年度下半年符合继续教育项目条件需要举办者,须在本年度5月底前报送。
六、申报的项目经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审查后,由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评审组审定、批准。
七、项目批准后,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集中公布,供有关单位和医师选择参加。
八、本年度未执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下一年度继续举办,需将有关材料向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可成为“备案项目”,但连续备案不超过两年。
九、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l学分,II类学分按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授予,颁发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办法》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25学分。
十、中国医师协会对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发现有违规的单位,给予通报,视情况取消申报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资格。
十一、凡申报中国医师协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交评审费,与申报表一同交至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
十二、本办法由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