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起过失伤人案,由于宁夏一医院不作为,导致该刑事案件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2002年2月15日晚,黄震与纳学文以及其他3名同事用完餐后打车回家。途中因众人嬉闹,在黑暗中纳学文不小心将黄震鼻尖咬掉。后双方协商私了未果,黄震向银川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报案。经银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2003年11月24日,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以纳学文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告人纳学文对黄震重伤的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法院委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检察院遂撤诉。
2004年5月12日,黄震聘请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委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伤者鼻尖部被他人咬伤造成鼻尖部完全缺损,虽经Ⅰ期整形术,但鼻尖部仍留存明显疤痕,且鼻尖上翘,致鼻部明显畸形,影响容貌改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属重伤。同年11月18日,兴庆区检察院以纳学文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1月6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纳学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宣判后纳学文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律师事务所委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做医学重新鉴定无法律依据为由,裁定发回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纳学文辩护人当庭申请对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伤情结论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委托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重新鉴定。但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从未成立鉴定机构为由,拒绝接受委托,致使该案的鉴定工作无法按法定程序在自治区范围内解决。
兴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建民对记者说,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是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两家区级医学鉴定医院。根据两个《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有义务来履行法律赋予授权医院的职责,但该医院拒绝接受委托,导致案件“搁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