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在长沙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传染病病人将统一由传染病医院(病区)收治,其他不具备隔离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一律不再收治该类病人。日前,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作出此规定。一旦遇到传染病疫情暴发的紧急状态,卫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临时指定经过改造基本具备收治传染病人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集中收治的任务。
问题:部分医疗机构擅自收治病人
目前,长沙市的传染病收治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医疗机构擅自在门诊或住院部收治传染病人;有的不具备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条件,任意收治乙肝、结核、菌痢等传染病人;有的在接诊传染病人时,不按规定检诊分类、转诊及报告疫情,以致延误传染病疫情处理。
长沙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喻友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涉及的传染病共有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是延误了病人的及时治疗,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扩大。以结核病人为例,病人打个喷嚏,其中可能含有4000万个结核杆菌,传播开来后果不堪设想。实施集中收治可以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规定一:传染病人集中收治
目前,长沙市市本级及四县(市)已分别设置了传染病医院及传染病区,承担收治传染病人的任务。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部门此次联合规定,除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部分部、省属传染科外,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再设置传染病(包括以设置“肝病”科的名义收治病毒性肝炎患者)门诊及病区。
在传染病中医治疗方面确有专长的中医医疗机构,须事先征得省中医管理局的认可,并符合设置标准条件,方可经相应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传染科执业项目。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违规设置传染病门诊及病区,收治传染病人。
规定二:传染病人分类收治
凡在长沙市范围内发现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参照甲类传染病(非典、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等)管理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艾滋病人(病毒携带者),属本市城区的转至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属县(市)的转至已设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县(市)级医院。国家制定的结核病控制规划实施期间,肺结核病病人的诊治管理归口市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设有呼吸病隔离病区的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省结核病防治所等单位)。
血吸虫病人原则上归口当地血防机构接受指导治疗,其中急性血吸虫病人必须到已开设病床的血防机构或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如已参加市级医疗保险应先到市传染病医院首诊,如病情需要转至三级医院的(结核病除外),必须经市传染病医院出具转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