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红包视同受贿废除科室承包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药品降价才刚刚开始
新一轮药品降价自10月10正式执行以来,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扔进了医药界。
“这还只是一个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在日前长沙举行的“炎帝神农中药发展论坛”上的一番针对药品降价的讲话,无疑让一些医院多少有些“心惊肉跳”之感。
周望军在论坛上指出,国家发改委接下来的一系列整顿药价的任务还包括:拟联合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医生收受回扣、红包的行为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受贿,依法查处;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出台《政府定价管理办法》;向国务院建议成立药品价格临时办公室;促进废除医院科室承包制。
对于医院而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废除医院科室承包制无疑是两大无情的措施,但对于其实施的可能性,无疑也是“漫长”的。
以受贿定罪
周望军指出:“医生收受回扣、红包不应该仅限于行政处罚、党政党纪处罚,而应该等同于公务员受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事实上,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长期以来仅局限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也基本上由卫生部门及国务院纠风办来执行。而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一直比较模糊。
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一案就曾遇到类似麻烦:检察机关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但在卫生法学界,关于医生收受回扣是否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
“一种认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刑法定原则,医师拿回扣行为在现有刑法条款中未见相关表述,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一种则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仍应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做公务行为,应当按受贿罪论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副主任刘学说。
废除科室承包
“所谓的科室承包,是医生腐败的温床。”周望军说。而发改委下一步的动作就是要促进这一制度的废除。
医院的科室承包制度起源于1989年,也正是医疗卫生制度走上市场道路下的产物,是医院在国家财政逐年减少,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而形成的一种机制。
“成本核算下的科室主任负责制其实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承包制的翻版。开始有一些医院是院、科二级核算,然后科室作为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承担医院的上缴任务,剩下的部分由科室内部的人员支配。”刘学说。
在一份关于《50所医院经营活动现状调查分析》中显示,科室独立核算的占总体的38%,国有医院同样有38%科室独立核算,而60%的大型医院也是这样。
然而正是这一制度,使得医院科室成为医院内部承担利润创造的载体,科室又将利润指标分摊到医生头上,将医生收入与利润创造挂钩,造成的后果则是出现大量的收红包、拿回扣、开大处方的现象。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医院财务不透明,外部成本考核难以形成标准。
“当然,发改委可以建议取消这一制度,但这一制度产生的源头是医院缺少了财政投入之后,医院为发展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同时也是评估科室考核的一项管理制度,不是说取消就能取消的,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如果取消了,医院肯定又会换另一种创造利润的方式。”刘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