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日宣布,国家未明确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第三类药品,如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急病、急救用药等,在这个省将可凭诊断书或药店执业药师指导购买使用。
所谓第三类药品是指国家处方药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之外的药物品种。自1999年起,国家逐步加强了药物分类管理,制订了处方药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但对一部分药品并未明确规定属于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如哮喘病用药、心脏疾病的急救用药等,由于这些药品使用较普遍并可能导致不良反应,一些地方也将其列入处方药控制范围。
河北省调查群众用药的实际情况发现,第三类药品往往是群众需求量最大的,很多慢性病患者使用这类药品具有周期长、治疗方案比较成熟的特点,限制措施给患者带来了不便,而过去实行的急救药品凭处方购买不仅很不现实,也不符合“生命第一” 的药品管理原则。因此,从实际出发,河北省药监部门决定准许第三类药品凭诊断书或执业药师指导购买使用,这个政策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