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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的通知

2003-6-19 0:0 【

    (京医保发[2003]25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医保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03-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近期经常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因保管不当遗失《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或标牌的现象,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工作程序,防止遗失《资格证书》及标牌现象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

    1、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要求悬挂标牌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书》;标牌不得自行仿制,《资格证书》不得任意改写内容;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针对保管《资格证书》及标牌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并明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责任到人;

    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遗失《资格证书》或标牌处理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管理不当遗失《资格证书》或标牌,应就遗失情况向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汇报并上报书面检查,内容包括遗失原因、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

    2、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资格证书》遗失问题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内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积分管理,凡定点医疗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记5分,并将情况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资格证书》及标牌补办程序

    1、凡遗失《资格证书》及标牌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补办时,要填写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书面检查及时报送本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2、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书面报告,将上述材料连同该定点医疗机构原《资格证书》或标牌编码,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3、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工作,遇特殊情况延长至10个工作日;

    4、补办的《资格证书》、标牌由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发放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有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资格证书》及标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法定证明,是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重要标志,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大保管及监督管理力度,避免遗失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补办项目

    申请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补办原因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申请补办项目

    申请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补办原因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