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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简介                                   --回顶部--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依据《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增加社区护理专业。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考试介绍                                  --回顶部--

  一、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护理学专业(初级)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科目

内容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生理及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

专业知识

常见病与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有关的并发症、护理

相关专业知识

常用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线等辅助检查,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

  护理学专业(中级)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实践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强调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考生应全面复习相关学科内容。
  护理学专业(中级)考试科目与内容对应关系见表一、二,详细内容请参见考试大纲。

表一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对应关系表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辅助检查

相关专业知识

护理健康教育学、医院感染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表二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对应关系表

亚专业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

内、外、妇、儿各专业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内、外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综合护理内容(内、外科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护理学

内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内科护理学内容

外科护理学

外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外科护理学内容

妇产科护理学

妇产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妇产科护理学内容

儿科护理学

儿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儿科护理学内容

社区护理学

社区护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内容

社区护理学内容

  二、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护士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回顶部--

  报考条件为: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二、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2009年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回顶部--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7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
  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相关信息汇总
  2009年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填表说明

 考试时间                                  --回顶部--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9、10日两天进行。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题型                                   --回顶部--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六)X型题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疗原则是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B、迅速扩充有效血容量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注册制度                                  --回顶部--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附:医学教育网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网上辅导招生方案!